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5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

5.2.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,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应设独立系统。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,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,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,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;
   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,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(24h值班)。
5.2.2 改造前,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,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。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,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(有联动控制要求时,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),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。
5.2.3 当执行原标准时,如原建筑无防火门监控系统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,上述系统可不设。

目录导航